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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促进政策摘要
发布时间:2017-03-06
(一)工业生产型项目投资促进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和投资强度达到相应标准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分地域可一次性给予财政补助,支持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做大做强。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且投资强度达到24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2万元/亩;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且投资强度达到240万元/亩以上的,财政补助3万元/亩。对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或推动形成新兴产业集群的核心项目或龙头企业,用地实行一事一议。
鼓励工业企业修建多层厂房,对修建二层厂房的工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园区)按30—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对修建三层及以上标准的工业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园区)按30—50元/平方米给予补助。企业租用园区管委会标准厂房,根据产业类别、投入产出比等,3年内按5—10元/平方米月的优惠价格提供。3年内累计税收达到500万元且每平方米税收累计达到1000元的,全额返还前3年厂房租金。
对建成投产后连续3年亩平税收10万元/年以上,15万元/年以下的工业生产型项目, 可一次性按2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连续3年亩平税收15万元/年以上的,可一次性按3万元/亩的标准给予财政扶持。
新引进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建成投产当年起,或新认定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次年起,连续2年按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比例的20%奖励补助企业。
注册在广安经开区的贸易型出口企业,经开区财政按出口1美元奖励1分钱人民币给该企业;注册在广安经开区的生产型出口企业按出口1美元奖励2分钱人民币给该企业。
经开区设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和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首期为2000万元,用于解决辖区内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缓冲期流动资金困难和工业企业偿还银行到期贷款所需应急转贷过桥资金。
辖区内外贸企业,通过广安港务平台出口的商品由经开区财政给予企业200元/小标箱和300元/大标箱的国内运输补贴。
对入驻经开区自建孵化器平台的外贸企业,其生产厂房、办公用房租金前二年免收,第三年按市场价格减半收取。
2020年12月31日前,生产经营项目凡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按政策规定减免关税。
工业生产型项目建设期间属于市、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规划费、配套费等)一律免收,属于自收自支性质事业单位的服务性收费按低限减半收取。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引进项目,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用电大户,争取纳入直购电试点。对具有全日制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或经市人才委员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给于3年内每年给予2万元的租房补贴及个人所得税市以下留成部分的全额奖励政策。
凡在经开区进行用工备案企业,对新招员工岗前培训按600元/人标准补贴,企业一年以上员工转岗培训或岗位提升培训,按400元/人标准补贴。企业选送生产一线骨干人员参加高级工和技师培训,经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分别按2000元、3000元/人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对取得高级职业技能以上证书职工在企业就业1年以上且未享受经开区培训补贴的,给予2000元/人个人培训补贴。
(二)现代服务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
对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含商品交易市场,工业品、农副产品、生产资料、专业市场、商业楼宇等)商业用地按土地成本价作为挂牌起始价出让;投资额在10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企业商业用地以征地成本价或不低于基准地价70%的价格作为拍卖或挂牌出让起始价,公开出让。
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按一般工业企业的价格政策执行。现代物流企业经营用水价格按每吨2.50元执行(不含垃圾处理费、污水处理费);经营用电价格按普非工业用电价格执行;经营用气价格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属于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的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建设期间,属于市、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相关规定减免。
鼓励发展现代物流业。物流企业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缴纳的年度经营性税收市本级实得部分在50万元以上的,其经营性税收市本级实得部分按第一年50%、第二年和第三年各25%的比例先征后奖。
鼓励发展金融产业。新注册地在市区内的银行、国际贸易与结算、证券期货、保险信托、风险投资等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二级分支机构,其纳税市本级所得部分前两年按50%、第三至五年按25%安排奖励给企业用于发展。
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对投资达到相应额度的工业生产型项目,可按土地成本价配套供给一定的总部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20亿元以下的,总部配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亿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总部配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50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的,总部配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100亩;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亿元的,总部配套用地原则上不超过200亩。对新引进企业(地区)总部或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以及上市公司、固定资产投资 10亿元以上、年纳税1亿元以上等3条件符合其一的企业,可按市场价优惠购买或租用政府修建的总部用房。总部经济企业自纳税年度起,第一、二年安排其纳税市区所得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第三至五年各安排其纳税市区所得部分的25%支持企业发展。
鼓励在城市新区新建大型的城市综合体项目(20万平方米以上),重点支持大型卖场、集中街区、五星级酒店等项目。新建城市综合体中的五星级酒店,自产生经营收入之日起,前三年按其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部分的50%,后两年按其缴纳的房产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级部分的25%安排产业结构调整资金,扶持开办单位发展商务服务业。
(三)旅游业投资促进优惠政策
对旅游公共设施用地划拨供地,对没有改变土地性质的绿地或没有永久建筑的公共设施用地,免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对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2亿元以上的旅游项目,需征用土地建设永久性设施的,按土地成本价作为挂牌起始价出让。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旅游业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建的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的旅游项目,从实现税收第二年起,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增量三年内全部安排用于该旅游项目建设。新建的三星级以上酒店、3A级以上景区,从开业经营之日起,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增量市本级留成部分给予三年补贴。星级旅游饭店执行一般工业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的价格政策。投资开发建设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将用地出让收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该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投资额3000万元—50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为10%,投资5000万元—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为20%,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