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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用工促进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02-28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促进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企业用工和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相关政策,结合经开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开区招商引资实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中介机构、职业院校及企业员工。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三条 职业介绍补贴。
(一)具备资质的职业中介机构免费输送求职者到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分别以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二)初级以上中学、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员工等推荐求职者到企业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由就业专项资金按普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分别以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上述推荐者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第四条 招聘会补贴。
(一)在经开区辖区内和辖区外为企业举办免费招聘会,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100人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分别按100元/人和150元/人给予职业中介机构招聘会补贴。
(二)在经开区辖区内和辖区外为企业举办专场免费招聘会,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人数达200人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分别按200元/人和300元/人给予职业中介机构招聘会补贴。
第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凡在经开区进行了用工备案的企业,每年4月底前报经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和企业服务局(以下简称“劳企局”)核准,对当年新招用员工组织岗前培训后,按600元/人的标准向劳企局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对在企业里就业一年以上的员工组织转岗培训或岗位提升培训后,按400元/人的标准向劳企局申请在岗培训补贴。补贴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对招收近三年的退役士兵进行岗前或在岗培训的企业,同时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二)职业院校与企业签订定向技能岗位培训协议,自己组织生源培训经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每输送一名中级工、高级工、技师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分别按1000元、2000元、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业院校一次性培训补贴。
(三)企业选送生产一线骨干人员参加高级工和技师培训,经考试及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由就业专项资金分别按2000元、3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训补贴。
(四)对取得高级职业技能以上证书的个人求职者在企业就业1年以上且未享受经开区培训补贴的,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2000元/人个人培训补贴。
第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企业员工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向县级以上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人员所发生的鉴定费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技师技能300元、高级技能260元、中级技能250元、初级技能150元、专项职业技能120元执行。
第七条 生产实习及试用期用工补贴。
(一)生产实习补贴。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派送相关专业学生到企业参加生产实习,实习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1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生产实习补贴,补贴期限每人不超过半年。
(二)试用期用工补贴。企业与新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用工备案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在该企业就业满一年后,由就业专项资金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试用期用工补贴。
第八条 社保补贴。
(一)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仅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每人不超过一年。
(二)企业当年新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仅限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补贴,补贴期限每人不超过一年。
第九条 岗位补贴。
企业与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新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650元/人•月)给予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高校毕业生见习生活补贴。
有条件的企业可向劳企局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一)企业被认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后,吸纳当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活动并签订见习协议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按8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半年以内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二)对见习期满后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由就业专项资金按100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企业半年以内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第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招用人数,给予企业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利息由财政资金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企业小额贷款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二条 税收优惠。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三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企业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
第十三条 住房租金减免及购房优惠。
(一)保障性住房租金减免。在企业就业的在岗员工,可按规定申请租住区内保障性住房。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从次年减半收取保障性住房租金;连续工作满三年后,租住保障性住房租金全部予以减免。租金减免由经开区规建局审核汇总,并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后按程序落实。
(二)购房补贴。凡在企业就业的职工,在经开区购买存量住房的,按购房款总额的1.2%给予补贴。
(三)企业员工办理经开区范围内住房按揭贷款,由经开区财政局协调金融机构给予利率优惠。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
凡在企业就业1年以上、具有经开区常住户口,因医治疾病而影响基本生活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可向经开区社农申请全年个人累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医疗救助。
第十五条 健康体检补贴。
企业组织连续工龄1年以上所有职工进行健康体检的,由财政资金按100元/年.人对企业进行健康体检补贴。
第十六条 探亲车费补贴。
在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户籍在市外的在岗员工,每满一年可报销1次往返探亲车费(限火车硬座、汽车班车车票)。补贴资金由财政资金支付。
第十七条 户籍迁入。
凡依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员工,可将本人及家人的户籍迁入经开区。
第三章 资金审批
第十八条 凡涉及就业专项资金补贴的项目,按《广安市就业专项资金内控制度》规定,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经开区劳企局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开区财政局复审,并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凡涉及经开区其他资金补贴的项目,由申请单位或个人向补贴项目涉及单位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开区财政局复审,并报经开区管委会审批后,予以补贴。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企业用工需求月报制。凡企业一次性用工招聘人数在10人以上的,每月3日前将用工需求信息以及招工简章报送至劳企局汇总。
第二十一条 搭建用工平台。经开区劳企局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多形式多渠道举行招聘会,搭建企业用工供需信息沟通平台,开展招聘专项服务。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用工备案制。企业新招录员工和员工离职后,应于7个工作日内将员工信息变化情况报经开区劳企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企用工对接。全区初级以上中学纳入招用工信息发布网点。每毕业学年结束时,由经开区社农局组织区内学校为企业举办招用工信息发布会,积极推进人岗对接。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企业职工夜校。由经开区总工会、劳企局、社农局、职业院校和企业等单位建立企业职工夜校,并定期组织专家到职工夜校开展职业培训和用工指导,提升劳动者素质,树立良好的择业观念。
第二十五条 困难帮扶。经开区总工会、党群部、社农局等部门要在生活、助学、医疗等方面给予企业困难员工帮扶。
(一)员工需要法律援助的,由经开区党群部协调司法部门给予帮助。
(二)凡在经开区辖区企业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职工的子女有义务教育阶段就学需求的,向经开区社农局提出申请,并由社农局统筹协调就近入学。
第二十六条 依法维权。经开区总工会、劳企局、经发局、商统局、建设局等部门建立为企业员工服务的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工伤认定等绿色通道,保障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应做好员工的服务和保障工作,及时修建好生产、生活等基础设施,建立职工宣传文化和教育培训中心。普及劳动安全知识、操作规程,制定规章制度、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大力培育健康、向上、诚信、亲和的企业文化。
第二十八条 福利保障。企业应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规依法用工,按时足额保障员工工资、加班费、参加保险等福利。
第五章 评先评优
第二十九条 经开区每年开展一次在岗优秀员工评先评优活动,评选总额为60名。优秀员工的评选标准由经开区经发局牵头制定,表扬所需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支付。
(一)对当年荣获表扬的优秀员工,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二)对连续荣获两次及以上表扬的优秀员工,从第二年起,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现金奖励。
(三)企业优秀员工可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定向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每年在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且年度内无劳动合同纠纷的企业中,评选和谐劳动关系企业10户(可空缺),每户奖励2万元。具体评选标准、方案由经开区经发局和劳企局制定,奖励资金由人才专项资金支付。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严禁套取资金。相关单位不得套取上述补贴资金,若有骗取行为,除追回补贴资金外,次年起不再纳入上述优惠政策补贴范围。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严格专款专用。相关单位对专项资金使用不当,或挪做它用的,轻者责令整改,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9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优惠政策起始时间从试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经开区经发局、劳企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