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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开区给予4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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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经开区纪工委持续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切实纠正“四风”问题,2017年度,全区纪检监察机关查处两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给予4名党员干部党纪处分。
    一是护安镇双碑村原三职干部违规违纪问题从2013年初至2015年3月期间,双碑村村干部在征地拆迁工作和村级管理工作中,违反廉洁纪律,将村办公经费用于列支各类生活费等,2017年8月,护安镇纪委分别给予时任村支部书记的罗志龙、村主任张先再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2年),给予时任村文书徐惠兰党内警告处分。
    二是新桥乡杨通华违规违纪问题。201611月,新桥乡清风村村支部书记杨通华违反廉洁纪律,在组织验收完村级公路、便民路及村务公开栏后,用公款请参加验收的人员吃饭,2017年9月,新桥乡纪委给予杨通华党内警告处分。
    经开区纪检监察机关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问题,严肃问责,坚决防止和纠正“四风”问题,驰而不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经开区纪工委)